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01-00202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01-1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白浴湾洗浴中心)
关  键 词: 公共场所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01-00202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01-1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白浴湾洗浴中心)
关  键 词: 公共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白浴湾洗浴中心)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262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1-11  15:31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4〕1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白浴湾洗浴中心;经营者:葛**;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405********;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向阳村******;经营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北路1207号-1;联系电话:1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北路1207号-1马鞍山市花山区白浴湾洗浴中心自2023年11月4日至2023年12月28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蒋**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12月28日现场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马鞍山市花山区白浴湾洗浴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经营资格;3.该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该单位委托孙**代理该案的调查处理工作;4.葛**、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葛**、孙**合法民事资格;5.2023年12月29日孙**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蒋**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第1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行绿地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