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1-00203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公罚〔2024〕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12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彭山大众浴室) |
| 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1-00203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公罚〔2024〕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1-12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彭山大众浴室) |
| 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 |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4〕2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彭山大众浴室;地址:花山区彭山新村35栋84号;电话:139********;经营者:梁**;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5********;注册号:340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位于花山区彭山新村35栋84号的马鞍山市花山区彭山大众浴室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12月25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2024年1月2日周**询问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3、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4、马鞍山市花山区彭山大众浴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经营资格;5、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6、该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委托周**代理该案的调查处理工作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类第3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行绿地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