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2-0010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4〕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19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汇成上东店)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2-0010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4〕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2-19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汇成上东店)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4〕1号
被处罚人: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汇成上东店,经营场所: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东路385号;负责人:潘*;性别:男;民族:汉;职务:总经理;电话:6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营销售的抗(抑)菌制剂雪茶清目(立清爽牌抑菌护理液)“清目”二字及外的外包装画有眼睛以及向眼睛滴液的图片暗示作用于眼睛;草本癣痒宁(立清爽牌抑菌宁胶)外包装使用范围中:“本品抑菌止痒、清凉舒爽、清洁护理、有助于皮肤伤口的愈合。用于局部皮肤的创伤、红肿、皮屑粗糙、皮肤瘙痒、紫外线灼伤等不适的抑菌及日常护理”,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 7.4.1的标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12月6日现场笔录1份和监督意见书各一份(共2页);2、2023年12月14日张秀娟询问笔录1份(共3页);3、张秀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1页);4、授权委托书和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5、安徽省王大拿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汇成上东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共1页);6、陕西妙应扶民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共2页);7、现场拍摄雪茶清目立清爽牌抑菌护理液和立清爽牌抑菌凝胶打印照片(共8份);8、2024年1月24日现场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2页)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 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需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传染病监督管理类”第51条第2阶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