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03-00186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传罚〔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3-15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霍里街道东城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03-00186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传罚〔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03-15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霍里街道东城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霍里街道东城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251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3-19  17:23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4〕2号

被处罚人:霍里街道东城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东城花园3村9栋门面房,电话:133********,负责人:赵**,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1.护士孙*、茹*将4小时内配置好的皮试液储存于治疗室治疗盘中1ml的注射器内,给徐*等不同患者做皮试时,不重新配置皮试液,不更换注射器,只将治疗盘中1ml的注射器更换针头;2.执业医师崔**未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于2024年1月15日给黄**、李**、洪**三名患者开具阿奇霉素注射液的处方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1月18日现场笔录1份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一份,投诉人徐*2024年1月15日处方笺1份;2.2024年1月26日孙*、茹*、崔**询问笔录各1份;3.孙*、茹*、崔**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1页);4.孙*、茹*、崔**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5.三名患者的处方笺复印件;6.霍里街道东城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7.霍里街道东城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8、《委托授权书》一份;9.监控视频一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1.《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类传染病监督管理类第47条第1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90条第1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你(单位)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