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3-0018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3-0018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4〕1号
被处罚人:武**,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宁芜村******,身份证号码:3424********,电话:13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于2017年12月-2024年1月12日期间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宁芜村13栋109号内擅自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以上事实有1、武**2024年1月12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塘西派出所讯问笔录(共7页);2、2024年1月13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2页);3、马**2024年1月13日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塘西派出所讯问笔录1份(共3页);4、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马鞍山市花山区宁芜村13栋109号没收药品、医疗器械清单1份(共2页);6、现场确认照片1份(共5页);7、2024年1月13日武**询问笔录1份(共2页);8、2024年1月24日武**询问笔录1份(共2页);9、2024年2月22日武**询问笔录1份(共2页)、武**2019年10月-2024年1月12日非医师行医违法所得核对情况表1份(共3页);10、武**微信收入截图1份(共22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77条第2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没收药品、器械(具体见《宁芜村13栋109室没收药物、医疗器械清单》),没收非法所得6547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200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