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4-00211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花山区霍里街道霍里村卫生室)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4-00211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花山区霍里街道霍里村卫生室)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4〕2号
被处罚人:花山区霍里街道霍里村卫生室,地址:霍里街道霍里村下四小队,主要负责人:魏**,电话:131********,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乡村医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村医魏**于2024年1月21日接诊患者周*,为其开具病历资料未按照实际就诊的治疗方式和日期书写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2月8日现场笔录1份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一份;2、2024年2月8日魏**询问笔录1份;3、2024年2月27日周*询问笔录一份;4、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魏**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6、花山区霍里街道霍里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副本复印件各一份;7、周*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8、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23条第1阶次,同时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行秀山支行缴纳罚款,账号:200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