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5-00179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3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13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钢城医院)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5-00179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3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13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钢城医院)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4〕3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钢城医院;地址:花山区湖东路18号、雨山东路866号供血大厦10楼、湖东一村17栋1-2、佳山路梨苑1号;电话:139********;法定代表人:詹**,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主要负责人:李**,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2月20日,接诊患者王**,并为其行霰粒肿切除,门诊手术前,未按规定与王**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中未登记手术记录等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1、2024年2月22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2页);2、2024年3月14日韩**问笔录1份(共2页);3、韩**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4、韩**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马鞍山钢城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2页);6、马鞍山钢城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7、詹**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8、詹**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9、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10、2024年3月27日王**询问笔录1份(共2页);11、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经合议,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23条第2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200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