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7-00066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公罚〔2024〕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奈莫理发店) |
| 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7-00066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公罚〔2024〕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奈莫理发店) |
| 关 键 词: | 公共场所 |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4〕5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奈莫理发店;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溪路714号;电话:151********;经营者:何**;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刘*、曹*、丁**、王*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6月19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2024年6月19日何**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3、经营者何**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4、马鞍山市花山区奈莫理发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经营资格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第1条第1阶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