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64791877/202407-00118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皖马环(花)责改〔202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徽意尔涂料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环境 | ||
| 索 引 号: | 764791877/202407-00118 |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 文 号: | 皖马环(花)责改〔202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 名 称: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徽意尔涂料制造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环境 |
安徽意尔涂料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法定代表人殷**,地址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濮塘镇村委会****。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你单位制漆车间二楼两个配料釜进行作业,制漆车间一楼磨砂机研磨工艺正在进行生产操作,现场生产时两车间大门及部分窗户敞开,车间外异味明显。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委托授权书,证明被调查人员骆**受公司委托授权处理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
3.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事实情况;
4.2024年6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检查时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投料、研磨工艺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事实情况;
5.2024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投料、研磨工艺作业时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及2024年6月26日早间正常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事实情况;
6.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投料、研磨工艺作业时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事实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日立即改正,确保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立即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要求你单位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6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