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07-00067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4〕5号
成文日期: 2024-07-1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某)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07-00067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4〕5号
成文日期: 2024-07-1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某)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某)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101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7-18  08:45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4〕5号

被处罚人:林**,性别:女,身份证:3405********,民族:汉族,电话:183********,住址:微山花园******。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自2024年2月底至2024年5月11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在古生堂中医诊所独立为赵荣昌接诊过的患者调整处方、接诊新患者并开具医师赵荣昌自制中药胶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5月11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一份;2.2024年5月15日、5月21日林**询问笔录2份;3.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马鞍山古生堂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古生堂中医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一份;6.古生堂中医诊所就诊患者及购药记录;7.现场照片确认表一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77项第1阶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予以你没收中药胶囊17袋,并处以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