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8-0007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6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成发诊所)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8-0007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6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成发诊所)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4〕6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成发诊所,地址:花山区湖东中路1038号,电话:135********,经营者:林**,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经营者林**存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在马鞍山市花山区成发诊所内为陆**、王**、芮**等7名患者开具3张包含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和4张包含注射用门冬酸阿奇霉素的处方笺并为患者进行输液治疗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7月18日现场笔录1份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一份;2.2024年7月30日林**询问笔录1份;3.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5.马鞍山市花山区成发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成发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照片确认表一份;8.4张包含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或注射用门冬酸阿奇霉素的处方笺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90条第1阶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