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67904980/202408-00030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花发改〔2024〕5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名 称: | 花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
| 索 引 号: | 667904980/202408-00030 |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文 号: | 花发改〔2024〕55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 名 称: | 花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
| 关 键 词: | 政务公开 |
花发改〔2024〕55号
花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花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花山区发改委”)印章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类型
1、马鞍山市花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章(简称“公章”)。
2、中共花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简称“党委章”)。
3、中共花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支部委员会印章(简称“支部章”)。
4、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防动员委员会、马鞍山市花山区项目服务中心印章、马鞍山市花山区实施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花山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领导小组等其他公章。
二、印章保管
1、公章、党委章、支部章、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其他公章由委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2、印章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注意保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印章。
3、印章必须加锁存放在委党政办,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三、印章使用范围
1、公章,主要用于:以花山区发改委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颁发各种奖状、证书;经委领导批准的相关材料、各种协议、报表和其他文书等。
2、党委章,主要用于以花山区发改委党委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经党委书记批准的相关材料、各种报表和其他文书等。
3、支部章,主要用于:以花山区发改委机关党支部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经党支部书记批准的相关材料、各种报表和其他文书。
4、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防动员委员会、项目服务中心印章等其他公章,主要用于:以相关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经委领导批准的相关材料、各种报表、财务凭证和其他文书。
四、印章使用
1、印章审批一律通过委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委党政办登记签字后方可使用;经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的文件、协议等可不填写审批表。
2、印章保管人员根据授权使用印章时,须认真核对用印理由、审批手续、领导权限,对理由不充分、手续不全、领导审批权限不符合印章使用范围的,不得使用印章。
3、使用印章须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备查,并由申请人、审批人签字。
4、印章原则上须在负责保管的部门内使用,由印章保管人员监督申请人使用。
5、特殊情况下,需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须填写印章外出使用审批表,由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印章保管人员与申请人共同带出使用,使用完毕后,立即放回原处。
6、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五、责任追究
1、对不按规定用印的人员,责成及时纠正并做出检查;形成事实造成损失的,印章使用申请人与保管人员负同等责任,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2、对私自用印、隐瞒不报的人员,涉嫌违纪的,依纪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印章丢失或被窃时,保管人员应立即向主要领导报告,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经马鞍山市花山区发改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章外出使用审批表
花山区发改委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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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印发 |
附件
印章外出使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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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类别 |
发改委公章( ) 党委印章( ) 党支部印章( ) 其他公章(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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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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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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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归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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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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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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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部门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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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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