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08-00192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传罚〔2024〕3号
成文日期: 2024-08-2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土生口腔诊所)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08-00192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传罚〔2024〕3号
成文日期: 2024-08-2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土生口腔诊所)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土生口腔诊所)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083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08-28  08:12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4〕3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土生口腔诊所;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路26栋1号-6号;电话:139********;主要负责人:阮**;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注册号:340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于套有医疗废物专用垃圾袋的垃圾桶内;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1.没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没有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2.没有防鼠、防蝇蚊、防蟑螂的安全措施;3.没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7月9日现场笔录1份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一份;2.2024年8月12日王**询问笔录1份;3.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王**牙科技术合格证一份;5.马鞍山市花山区土生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土生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照片确认表一份;8.该诊所7月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9.《委托授权书》一份;10.该诊所整改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或者设备拍摄照片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类传染病监督管理类第36项第2阶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