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8-00238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康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08-00238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康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4〕7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康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街道湖东路853号;电话:156********;法定代表人:汤**;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6月5日,马鞍山市康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邱*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擅自为患者刘**、戴**、田**、陈**等4人调剂中药处方。
上述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10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4年6月5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2页);2.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共1页);3.2024年6月7日邱*询问笔录1份(共3页);4.2024年6月20日汤**询问笔录1份(共2页);5.邱*、汤**、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6.马鞍山市花山区康捷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1份(共1页);7.马鞍山市康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格;8.胡**毕业证书、中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2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