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92866310/202409-00003 | 信息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市场监管局 | 文 号: | 马花市监函〔2024〕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名 称: | 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区人大三届三次会议第2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回复 |
| 关 键 词: | 工商 | ||
| 索 引 号: | 092866310/202409-00003 |
| 信息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市场监管局 |
| 文 号: | 马花市监函〔2024〕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 名 称: | 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区人大三届三次会议第2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回复 |
| 关 键 词: | 工商 |
李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花山区农贸市场及肉禽售卖点日常综合监管的建议”收悉,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非常感谢您对我局农贸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重视。我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强化日常监管,紧盯高风险食品,充分发挥监督抽检的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作用,助推我区食品安全治理精准化、科学化发展。
一、不断加强日常监管。今年以来,我局对花山辖区农贸市场开展常态化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入场经营户资格审查,签订入场协议,建立管理档案,做好证照公示、制度上墙等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我局组织辖区集贸市场对《办法》进行深刻学习,要求市场开办方在时间节点内对不符合要求的“生鲜灯”进行更换,同时在市场内发放、张贴“一封信”,督促经营单位规范使用照明设施。明确告知经营者故意利用“生鲜灯”提升食用农产品“颜值”后再销售,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醒商家要自觉落实主体责任。
二、营造诚信经营氛围。开展专项检查,联合市局、花山区执法大队对农贸市场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进行称具检查,重点检查计量称具是否检验合格、是否张贴检验合格标识,称具封签是否完好,要求农贸市场在显眼处摆放公用计量称具,并定期对“公平秤”进行送检,同时提醒商户及时将称具送至市局计量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可使用,在集贸市场开展文明经营户评比活动,以点带面,激励商户提高服务质量。开展信用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进行差异化监管,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在对外公示,2024年以来,结合3·15、4·26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以诚信文化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守信、塑信、用信”的社会氛围。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不断完善12315投诉处置工作,对通过12315、电话举报、网络舆情以及上级转办的“生鲜灯”、缺斤少两等其他不诚信经营的行为,立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做好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同时,强化食品安全法制和科普宣传,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纳入集贸市场宣传栏,提高全区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此外,禁止活禽交易没有法律法规支撑,只有我市地方性文件作出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地方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同时区级的职能部门没有执法权限,冰鲜上市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该局为牵头部门。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强集贸市场加强日常综合监管,主动靠前、积极作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卖家,引导卖家自觉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努力营造健康、安全、舒适、便利的消费环境,保障老百姓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B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555-7181852
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