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68596/202409-00020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法制工作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花政办〔2021〕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23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法制工作 | ||
| 索 引 号: | 003068596/202409-00020 |
| 信息分类: | 其他文件/法制工作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花政办〔2021〕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23 |
| 名 称: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法制工作 |
濮塘镇,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花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
花山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马鞍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马政办〔2020〕2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区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为区政府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提供依据的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按照区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
第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决策后评估相关工作。
评估机关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评估机关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的相关资料,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后评估要有利于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法治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七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马鞍山日报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报告。
评估机关、参与评估机构、有关人员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暗示或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建议,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选择性取舍信息资料。
参加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决策后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效果无法实现的;
(三)决策承办、执行单位认为需要调整决策事项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人及以上联名对决策提出异议的;
(五)区政府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
(六)审判、复议、监察、审计等机关在工作中对决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七)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对决策提出评估建议的;
(八)决策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提出意见较多等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相一致,是否与其他决策相协调;
(二)决策的实施情况,决策涉及措施、管理方式等是否必要、适当,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效果;
(三)决策实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不利分析;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尤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投入和实施效益评价;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
第十条 决策后评估的实施准备:
(一)决策承办单位、执行单位于上年度年底前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评估计划;
(二)区政府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于年初第一季度制定评估计划,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机关;
(三)评估机关确定评估工作参加人员;
(四)评估机关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安排、评估经费等。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的实施方法: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查、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估方法评估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内容的特点和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根据评估计划,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四)评估结论及对决策延续、调整或者暂缓、停止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审定,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停止执行的最终决定。
评估机关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决策后评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的决策后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