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10-0000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10-0000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4〕8号
被处罚人:严**,性别:女,年龄:*岁,身份证:3402********,民族:汉族,电话:137********,住址:花山区海外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于2024年3月12日、3月28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严氏养生服务部接待投诉人徐*,运用中医原理,为其把脉、问诊,根据自己的判断制定初步用药情况,并将用药情况微信发送给中医师夏**,夏**根据严**对投诉人徐*的病情描述、初步用药情况及徐*舌苔情况照片,对严**开具的初步用药情况进行审核后开具处方,严**按照夏**开具的处方在湖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拿药煎制后交给投诉人徐*按方服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1份;2、2024年8月20日现场笔录1份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3、照片确认表一1份;4、照片确认表二1份;5、2024年8月29日、9月4日严**询问笔录2份;6、2024年9月3日夏**询问笔录一份;7、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夏**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9、马鞍山花山区严氏养身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0、协议书复印件1份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77项第1阶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予以你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