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068596/202411-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房屋征收 |
| 发文机关: | 花山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房屋征收 |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发布日期: | 2024-11-05 |
| 发文字号: | 花政办〔2024〕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山区安置房暨经济适用房分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花山区征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8881320 |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花山区安置房暨经济适用房分配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花政办〔2024〕22号
濮塘镇、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花山区安置房暨经济适用房分配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花山区安置房暨经济适用房分配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花山区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分配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慈湖高新区)所有涉征项目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花山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审核后符合集体土地住房安置人员,以及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虽无有效证照但在1985年航拍图上有图斑且产权归属明晰的房屋所有权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向其分配安置房。
第四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慈湖高新区)涉征项目中拥有且长期居住的唯一合法住宅被拆除,但不符合安置的具有本市市区户籍(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的居民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向其分配经济适用房。
第五条 区征迁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分配工作。区征管部门在属地乡镇(街道)的协助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分配实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区征管部门应在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分配前将拟分配的房源、选房顺序号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根据各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制定分配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安置房分配具体操作流程
1、房源统计。项目征迁指挥部和相关村委会(社区)通知分配对象填写《户型选择表》,统计各户型安置房房源情况,并报送至区征管部门审核。
2、核定房源。区征管部门依据《住房安置审批表》(或《协议》)、《户型选择表》及相关征迁政策严格审核每户安置房户型,确定房源情况。
3、配比房源。根据审核的安置房户型情况,按照小区整栋楼或整单元配比相应安置房源,并反馈至相关项目征迁指挥部及村委会(社区)。
4、房源公示。项目征迁指挥部及村委会(社区)将在区征管中心安置科领取的房号、户型图、效果图及时在涉征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5、通知选房。项目征迁指挥部和村委会(社区)应按每户具体参与选房日期逐户通知到位,做好通知记录,详细告知参与选房的细节。
6、房号分配。项目征迁指挥部、乡镇(街道)及村委会(社区)负责组织向安置户按交房验收顺序号分配房源。
7、办理入住。房源分配完毕后,征迁项目指挥部及村委会(社区)将本次分配的《安置户花名册》盖章并报送至区征管部门,村委会(社区)通知安置户按照选房顺序凭《安置房房号单》、户主身份证和《住房安置审批表》(或《协议》),到区征管部门办理结算、交款及领房入住手续。
第九条 经济适用房分配操作流程
1、本人申请。申请人须填写《花山区保障性住房审批表》,并向项目征迁指挥部提供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产权住房记录证明》以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征迁补偿表等相关材料,由项目指挥部予以受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2、村委会(社区)初审、公示。申请人所在村委会(社区)负责调查申请人实际居住时间等情况的真实性,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对经公示无异议者,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街道)审核。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乡镇(街道)公章。
4、项目征迁指挥部复核。乡镇(街道)审核后,项目指挥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复核,由项目相关经办人和指挥长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征迁指挥部印章。
5、区级审批。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审批。
6、档案归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本、结婚证、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产权住房记录证明》、村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公示照片等材料,由区征管部门统一留存归档。
7、房源统筹调剂。区征管部门根据《花山区区保障性住房审批表》及审批情况,统筹调剂房源,并办理结算、入住手续。
第三章 其它
第十条 安置户主动放弃安置房或超过规定时间不选择安置房的,由其安置房选房顺序号后的安置户递选,直至安置房分配结束仍不选择安置房的,由相关村(居)委会在剩余房源中指定房源予以安置,其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
第十一条 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分配全过程接受监督,对于在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花山区征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