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12-00059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4〕10号
成文日期: 2024-12-2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某)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12-00059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4〕10号
成文日期: 2024-12-2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某)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某)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1130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12-24  15:31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4〕10号

被处罚人:刘**,性别:男,身份证:3405********,民族:汉族,电话:139********,住址:凤山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自2023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底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在凤山村岱山自然队接诊刘*、孙**、杨**等6名患者并开具中药胶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4年9月10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各一份;2.2024年11月15日刘*询问笔录1份;3.2024年11月22日林**询问笔录1份;4.2024年11月22日、11月26日刘**询问笔录2份;5.刘*、孙**、刘**、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雇佣协议复印件一份(共1页);7.刘*给刘**药钱的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一份、8.刘**退还刘*和孙**诊疗费用的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一份、9.刘**退还患者杨**等四名患者诊疗费的退款记录复印件1份、10.现场照片确认表一份、11.三本黑色笔记本内容部分复印件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77项第2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