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12-00060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4〕9号
成文日期: 2024-11-1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丁某某)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412-00060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4〕9号
成文日期: 2024-11-14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丁某某)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丁某某)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887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4-11-14  17:15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4〕9号

被处罚人:丁**,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5********,住址:花山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联系电话:18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于2024年7月31日在你经营的马鞍山市花山区花思容美容店中,擅自将注射器辅助推进枪与无针注射器安装在一起结合使用,通过气压把无针注射器内的蛋白多肽注以侵入性操作方式注射进邵**腹部皮下,以达到溶脂减肥目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77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对你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4年8月7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2页);2.2024年8月15日邵**询问笔录1份(共3页);3.2024年8月16日丁**询问笔录1份(共3页);4.丁**、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5.马鞍山市花山区花思容美容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6.现场照片确认表4份(共4页);7.美峰佳美检测资质产品违禁成分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13页);9.美峰佳美品牌经营证明相关文件1份(共16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