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12-00060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丁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412-00060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丁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4〕9号
被处罚人:丁**,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5********,住址:花山区东方明珠世纪花园******,联系电话:18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于2024年7月31日在你经营的马鞍山市花山区花思容美容店中,擅自将注射器辅助推进枪与无针注射器安装在一起结合使用,通过气压把无针注射器内的蛋白多肽注以侵入性操作方式注射进邵**腹部皮下,以达到溶脂减肥目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77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对你作出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4年8月7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2页);2.2024年8月15日邵**询问笔录1份(共3页);3.2024年8月16日丁**询问笔录1份(共3页);4.丁**、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5.马鞍山市花山区花思容美容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6.现场照片确认表4份(共4页);7.美峰佳美检测资质产品违禁成分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13页);9.美峰佳美品牌经营证明相关文件1份(共16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