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1-0002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17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领鹿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1-0002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4〕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17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领鹿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4〕11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领鹿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桃源路街道江东小区37栋101-104,电话:189********,法定代表人:王**,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护士赵**于2024年9月13日,在你单位许可下独立为患者朱**拍摄了X光胸片并按照模板出具了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10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4年9月15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2页);2.2024年10月29日赵**询问笔录1份(共2页);3.2024年10月29日**询问笔录1份(共2页);4.2024年11月15日王**询问笔录1份(共2页);5.王**、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6.赵**护士执业资质复印件1份(共2页);7.马鞍山市领鹿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马鞍山花山领鹿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