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5-00001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29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花山综合门诊部)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5-00001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29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花山综合门诊部)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1号
花山综合门诊部,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北路6号,电话:137********,法定代表人:汪**,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工作人员章*于2024年9月20日,以该机构名义向张**、王**、简**出具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合格证明,上述三人均在该机构缴费共计150元整,但未在该机构进行体检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四)项,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11条第3阶次的规定,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本机关对你作出处1.警告;2.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4年10月11日询问笔录1份(共2页);2.无效健康证召回通告和佐证照片资料各1份(共2页);3.2024年10月8日花山综合门诊部向我委汇报违规办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合格证明的材料1份(共1页);4.花山综合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5.花山综合门诊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6.汪**《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