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5-00011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仁慧可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5-00011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仁慧可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5〕1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仁慧可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颐画家园14栋103,法定代表人:江**,性别:男,民族:汉族,电话:182********,职务: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将损伤性医疗废物针灸针放置于无标签无盖透明塑料盒,未放置于专用利器盒;将感染性废物棉球放置于黄色使用过的快递盒内,未放置于专用医疗废物包装袋中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3月19日现场笔录1份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一份;2.2025年3月25日江**询问笔录1份;3.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江**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5.马鞍山仁慧可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仁慧可康中医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照片确认表一份;8.整改后医疗废物暂存间、购置利器盒照片拍摄照片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类传染病监督管理类第37条第1阶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