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6-00035 | 信息分类: | 地方政策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花卫健〔2025〕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名 称: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花山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6-00035 |
| 信息分类: | 地方政策文件/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花卫健〔2025〕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 名 称: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花山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委属各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并印发马鞍山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马卫健办〔2024〕133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马鞍山市花山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马鞍山市花山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马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马鞍山市花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马鞍山市花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地震灾害的卫生应急处置按照《马鞍山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执行。
1 .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成立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区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负责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
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区级领导小组可以决定采取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如综合协调组、疫情监测组、医疗救治组、督导组、物资保障组、爱国卫生组、信息宣传组等)、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调用非灾区医疗卫生资源等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常态情况下,区卫生健康委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相应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 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指导开展伤情、病情、疫情及灾区环境卫生学评估,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4.1 院前急救机构
负责灾区伤病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2.4.2 医疗机构
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4.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
2.4.4 采供血机构
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
3.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马鞍山市花山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类别,制订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3.2 风险评估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
3.4 经费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5 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施 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6 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3.7 交通运输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与承担自然灾害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工具。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调度、放行、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9 建立协调机制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 全与各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10 健康教育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11 督导检查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检查督导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
3.12 科研和交流
各医疗卫生机构有计划地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引进适宜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应急响应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做出评估。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 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 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 (Ⅲ级)、一般 (Ⅳ级)四级。
4.1 响应条件
4.1.1 Ⅰ级和Ⅱ级响应
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启动。
4.1.2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由市卫生健康委启动: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卫生健康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4.1.3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卫生健康委启动: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区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区卫生健康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 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2 响应措施
4.2.1 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灾害发生后,各级专家咨询组对灾害造成居民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考。
4.2.2 医疗救援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及时指派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援,参与的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在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运送至外地(区)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4.2.3 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与防控
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4.2.4 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加强监测,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的饮用水卫生工作,按照规定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处置。
4.2.5 环境卫生处理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2.6 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与宣传部门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的风险沟通工作。
4.2.7 心理援助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 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红十字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2.8 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和公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2.9 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协调调度。
4.3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启动响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5.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5 .1 恢复重建
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
5 .2 善后处置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 .3 总结与评估
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和响应终止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认真分析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6.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6.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晋升职称、晋级中要予以优先安排。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 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等。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马鞍山区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 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