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6-00039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23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6-00039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23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舒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2号
被处罚人:舒**;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玫瑰园******;电话:139********;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9日,存在未按照执业注册地点擅自在花山区玫瑰园****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共收取诊疗费300元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罚款132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5年5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共1页),证明舒**合法民事资格;3、2025年5月7日舒**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舒**在花山区玫瑰园****开展诊疗活动;4、2025年5月23日汪**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舒**在花山区玫瑰园****开展诊疗活动;5、汪**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6、2025年5月23日叶**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舒**在花山区玫瑰园****开展诊疗活动及收费情况;7、叶**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8、2025年5月26日舒**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舒**在花山区玫瑰园****开展诊疗活动的时间;9、舒**《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其具有医师资格;10、舒**《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其执业地点;11、照片确认表1份(共1页),证明舒**的资格级别为中级;12、舒**《安徽省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具有全科医师资格;13、微信支付截图1份(共1页),证明舒**开展诊疗活动收入;14、叶**治疗过程图片1份(共3页),证明叶**进行了相关治疗;15、接处警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叶**报警情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