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7-00018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丰佳医疗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7-00018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丰佳医疗有限责任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8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丰佳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和佳苑11栋101卫生服务站,电话:139********,法定代表人:虞**,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于2025年5月23日使用助理医师卞**,在马鞍山丰佳诊所独立接诊患者沈**、秦**、朱**并开具处方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5月23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2025年6月11日卞**询问笔录1份;3、2025年6月11日虞**询问笔录1份;4、现场照片确认表一份;5、马鞍山市丰佳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马鞍山丰佳诊所的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7、卞**身份证复印件1份;8、虞**身份证复印件1份;9卞**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10、曹*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10条第1阶次,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