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7-00019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7-00019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14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某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7号
被处罚人:刘**;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电话:152********;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存在未看到患者而开具处方,共收取费用7208元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08元并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线索移送函》1份(共15页),证明案件来源;2、2025年6月3日刘**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刘**开具处方的违法事实;3、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4、刘**的资质说明1份(共1页),证明其行医资质。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