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7-00020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成发诊所)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7-00020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成发诊所)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3号
马鞍山市花山区成发诊所,地址:花山区湖东中路1038号,电话:135********,经营者:林**,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营人林**在2025年4月9日,为患者刘**、陈*进行穴位注射治疗过程中,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也未按规定给患者开具处方笺、填写门诊病历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21条第1阶次、第23条第1阶次,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方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5年4月15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1页);2.现场照片确认表2份(共2页);3.2025年4月18日林**询问笔录1份(共3页);4.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林**执业资质1份(共3页);6.《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8.药品销售清单1份(共2页);9.赔偿协议1份(共1页);10.2025年7月4日林**询问笔录1份(共2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