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7-00022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7-00022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5号
张*,性别:女,身份证号:3405********,民族:汉族,住址:西湖花园******,电话:13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为湖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陶*代开慢病处方,仅依据陶*提供的患者信息,而非真实需要开具慢病处方的患者,伪造的慢病处方被安徽达嘉维康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幸福路店温**等人用于套取慢病药品并转卖他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范围监督管理72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线索移送函》1份(共10页);2.2025年6月5日陶*询问笔录1份(共3页);3.陶*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2025年6月6日张*询问笔录(共3页);5.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张*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注册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