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507-00023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5〕6号
成文日期: 2025-07-2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507-00023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5〕6号
成文日期: 2025-07-21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674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5-07-24  17:28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6号

王*,性别:男,身份证号:3405********,民族:汉族,住址:花山区金色新天地******,电话:18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为湖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陶*代开慢病处方,仅依据陶*提供的患者信息,而非真实需要开具慢病处方的患者,伪造的慢病处方被安徽达嘉维康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幸福路店温**等人用于套取慢病药品并转卖他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范围监督管理72条第1阶次的规定,经合议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线索移送函》1份(共10页);2.2025年6月5日陶*询问笔录1份(共3页);3.陶*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2025年6月6日王*询问笔录(共3页);5.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王*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注册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