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8-00001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何昌清中医诊所)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8-00001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何昌清中医诊所)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5〕2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何昌清中医诊所,地址:花山区幸福路61号1栋5号,电话:130********,经营者:何**,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2025年6月14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何昌清中医诊所接诊投诉人孙*,经观诊后给患者使用五虎牌草本抑菌液,并通过微信向孙*宣传五虎牌草本抑菌液功效,共收取费用400元;同时于2025年5月2日为患者郝**、2025年5月16日为患者魏**均开具了包含五虎牌草本抑菌液在内的处方笺,用于治疗郝**的背部毛囊炎和魏**的右胯部疼痛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6月17日现场笔录1份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一份;2.2025年6月18日何**询问笔录1份;3.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何**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5.马鞍山市何昌清中医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何昌清中医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一份;7.五虎牌草本抑菌液外包装复印件和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复印件;8.何**开具包含五虎液的处方笺两张复印件;9.照片确认表一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类传染病监督管理类第51条第2阶次和《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款人账号:200********002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