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508-00063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5〕9号
成文日期: 2025-08-1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和协医院)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508-00063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5〕9号
成文日期: 2025-08-1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和协医院)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和协医院)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670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5-08-15  14:49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9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和协医院,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路4号、4-2号,电话:139********,法定代表人:马**,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院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机构制定的《体检操作查对制度》第三条1、2项的内容执行,未按规定完整填写纸质体检表;2.《检验科工作制度》中未规定样本保管、送检流程;3.未按照《体检操作查对制度》第四条的要求进行结果审核,未规定检验结果审核流程;4.《健康证健康体检规程》未规定对健康证明确发证时间等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7条第1阶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5年5月19日现场笔录、意见书各1份(共1页);2.李**《马鞍山和协医院检验报告单》(粪便)、《马鞍山和协医院检验报告单》(谷丙转氨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报告》复印件各1份(共5页);3.2025年5月20日现场笔录1份(共1页);4.2025年5月20日张*询问笔录1份(共3页);5.2025年5月20日张**询问笔录1份(共3页);6.张*、张**、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7.张*、刘**、张**执业资质复印件各1份(共2页);8.2025年5月27日李**询问笔录1份(共2页);9.李**《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共1页);10.2025年5月27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3页);11.李**、吴**、丁*等12人粪便检验报告复印件12份(共12页);12.杨**、邵**、孔*、曹**、查*、汪**检查表复印件各1份(共6页)、杨**、邵**、孔*、曹**、查*、汪**健康证制证记录各1份(共1页);13.马鞍山和协医院《体检操作查对制度》、《检验科工作制度》、《健康证体检规程》各1份(共4页);1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1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3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