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508-00064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5〕10号
成文日期: 2025-08-08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牙百佳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508-00064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5〕10号
成文日期: 2025-08-08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牙百佳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牙百佳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722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5-08-15  15:13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10号

当事人:马鞍山市牙百佳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江东大道1500号,电话:175********,法定代表人:黄**,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29日,存在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化**为患者夏**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5年6月2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1份(共1页);2、夏**投诉举报材料1份(共8页);3、2025年6月4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1页);4、2025年6月10日夏**询问笔录1份(共3页)、李**询问笔录1份(共2页);5、夏**、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6、马鞍山市牙百佳口腔医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7、牙百佳口腔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8、2025年6月13日詹**询问笔录1份(共3页)、化**询问笔录1份(共3页);9、詹**、黄**、化**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10、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11、鲁**员工登记表和工作职责说明书一份(共2页);12、化**医师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共2页);13、牙百佳口腔门诊部1号诊室患者夏**治疗过程的视频录像1段(共计11分46秒);14、2025年7月22日和解协议书1份(共3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