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8-00178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职不罚〔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14 | 名 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致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8-00178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职不罚〔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14 |
| 名 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致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健康 卫生 |
文号:马花卫职不罚〔2025〕1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致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濮塘镇黄里村;联系电话:137********;法定代表人:杨**;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5年6月23日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行为。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2025年6月24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马鞍山致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1页);2、杨**询问笔录1份,证明马鞍山致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2页);3、马鞍山致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主体(1页);4、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合法身份(1页);5、马鞍山致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其属于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证据证明。鉴于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于2025年7月4日经复查已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附件《安徽省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5项,经合议,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