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9-00039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5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街道和平社区卫生服务站)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9-00039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5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街道和平社区卫生服务站)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12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街道和平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和平村9栋9-1号,电话:139********,法定代表人:刘**,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使用执业医师唐**于2025年1-6月分别为患者袁*、王**、黄*等10名患者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注射用头孢他啶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90条第1阶次,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方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5年7月14日现场笔录1份(共1页);2.袁*的门诊日志登记、门诊病历、处方笺、治疗单等就诊资料复印件(共5页);3.唐**执业资质复印件1份(共2页);4.唐**询问笔录1份(共3页);5.唐**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2025年7月30日现场笔录、意见书各1份(共1页);7.王**、黄*等9名患者处方笺复印件9份(共5页);8.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街道和平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2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