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509-00046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职罚〔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9-18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钢城医院)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509-00046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职罚〔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9-18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钢城医院)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钢城医院)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3085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5-09-18  15:10

文号:马花卫职罚〔2025〕1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钢城医院;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路18号;电话:133********;法定代表人:詹**;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医疗机构登记:719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6月1日-3日为芜湖县新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2025年6月13日完成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制作,2025年6月16日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送达给芜湖县新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8月15日在安徽省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上报,不符合《职业病报告技术规范》要求在15日内进行上报的要求,存在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8月14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共2页);2、马鞍山钢城医院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原件1份(共10页);3、马鞍山钢城医院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签收单复印件1份(共1页);4、马鞍山钢城医院整改报告1份(共3页);5、2025年8月27日陈**询问笔录1份(共2页);6、詹**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7、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8、陈**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9、马鞍山钢城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10、马鞍山钢城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11、马鞍山钢城医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共1页);12、安徽省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平台截图1份(共1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规定,现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六、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类第70条第1阶次“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首次发现的,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