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9-0004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美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9-0004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美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13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美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路街道马鞍山金鹰国际购物中心2楼F2042A;法定代表人:王**;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人;电话:1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6月18日检查时,发现存在使用一名护士费**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5年6月18日投诉举报记录单1份(共2页);2、2025年6月18日和2025年8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共2页);3、2025年6月25日《关于移送马鞍山市花山区美梯水光工坊美容店涉嫌违规医疗线索的说明》的移交函1份(共6页);4、武*2025年7月7日询问笔录1份(共4页)和2025年7月9日询问笔录1份(共2页);5、2025年7月7日王**询问笔录1份(共3页);6、武*、王**、仝*和费**身份证复印件4份(共4页);7、2025年7月30日微信截图1份(共1页);8、2025年8月11日仝*询问笔录1份(共3页);9、2025年8月12日费**询问笔录1份(共3页);10、马鞍山美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11、美梯医疗美容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12、美梯医疗美容诊所处方笺1份(共1页);13、费**护士资格证证书1份(共1页);14、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15、情况说明1份(共1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