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9-00048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兰熙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9-00048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兰熙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5〕3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兰熙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华马鞍山国际广场7-206、207、208、209;法定代表人:郭**;性别:女;民族:汉族;电话:1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6月24日检查时,存在在非暂时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54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郭**、柯**、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3、2025年6月25日柯**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马鞍山市兰熙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4、2025年6月25日高*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马鞍山市兰熙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5、2025年9月18日柯**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马鞍山市兰熙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6、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证明马鞍山市兰熙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事实;7、兰熙医疗美容诊所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及清洗间门口环境照片1份(共2页),证明兰熙医疗美容诊所整改情况;8、马鞍山市兰熙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经营资格;9、兰熙医疗美容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经营资格;10、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其委托人和委托事项。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