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9-00049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姚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09-00049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姚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14号
被处罚人: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电话:151********;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5月17日至2025年6月15日,存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在兰熙医疗美容诊所中独立为夏**、蔡**和杨*三名患者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且未收取费用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郭**、柯**、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3、2025年6月25日柯**询问笔录1份(共3页)和2025年9月18日柯**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姚*独立开展医疗美容活动;4、2025年9月2日姚*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姚*独立开展医疗美容活动;5、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其医师资格;6、李**、夏**等医疗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各1份(共8页),证明其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情况;7、马鞍山市兰熙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经营资格;8、兰熙医疗美容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经营资格;9、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其委托人和委托事项。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