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10-00026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1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韦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10-00026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1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韦某)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16号
被处罚人:韦*,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珍珠西苑******,电话:137********,身份证号:340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于2025年8月12日在马鞍山丰佳诊所接诊儿科患者史**(7岁),并开具注射用头孢他啶的处方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8月13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依法查处马鞍山丰佳诊所等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督办函一份;3、2025年9月24日韦**询问笔录1份;4、现场照片确认表一份;5、2025年9月24日虞**询问笔录1份;6、马鞍山市丰佳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马鞍山丰佳诊所的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8、韦**身份证复印件1份;9、虞**身份证复印件1份;10、韦**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76项第1阶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并处一万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