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10-0002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源街道采秣社区卫生服务站)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10-0002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传罚〔202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桃源街道采秣社区卫生服务站)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传罚〔2025〕4号
被处罚人:桃源街道采秣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采秣小区35号门面房,电话:136********,法定代表人:张**,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2025年9月5日国家双随机现场检查中医疗废物暂存点堆放有8袋医疗废物、废弃康复器材若干、一次性使用配药注射器纸盒等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传染病监督管理类第39条第1阶次,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5年9月5日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1页);2.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共2页);3.林**询问笔录1份(共2页);4.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5.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6.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4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