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11-00017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职罚〔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06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思危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11-00017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职罚〔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06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思危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职罚〔2025〕2号
被处罚人:安徽思危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彩办事处鸿越大道与景德路交叉口鑫越大厦(希达小区南大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机构资质证书编号:(皖)卫职技字(2022)第03号,联系电话:182********;法定代表人:魏*;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项目负责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年11月17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为安徽马钢表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安工大印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山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和安徽杰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后未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行为;在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4月10日期间为马鞍山安工大印务有限公司和马鞍山市山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后未按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行为和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为马鞍山安工大印务有限公司和马鞍山市山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未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双方责任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1页);2、2025年9月2日刘**询问笔录1份(共3页);3、安徽思危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魏*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授权委托书1份(共4页);4、马鞍山思危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5、安徽思危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共1页);6、魏*职业卫生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7、思危特公司为马鞍山市山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安工大印务有限公司提供定期检测的参与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共1页);8、安徽省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原件2份及安徽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能力考核合格人员通知单2份(共4页);9、安徽思危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份(共2页);10、安徽思危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截图2份(共2页);11、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截图3份(共3页);12、9月8日、10月20日刘**询问笔录2份(共5页);13、安徽马钢表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杰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与思危特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2份(共13页);14、马鞍山安工大印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山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思危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2份(共11页);15、马鞍山思危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思危特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2份(共12页);16、安徽马钢表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马鞍山安工大印务有限公司(2024年)、马鞍山市山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安徽杰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封面复印件各1份(共8页);17、马鞍山安工大印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4页);18、2025年9月16日李*询问笔录1份和不涉密声明原件1份(共4页);19、马鞍山市山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许**身份证复印件1份、马*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4页);20、2025年9月28日马*询问笔录1份和不涉密声明原件1份(共4页);21、思危特公司为马鞍山安工大印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山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定期检测的原始档案复印件1份(共25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合议,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300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马鞍山市花山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200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