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485409321/202512-00002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法制工作
发布机构: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主动回应】花山区城市管理局回应:致花山区单位及经营业主的一封信
关  键 词: 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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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花山区城市管理局回应:致花山区单位及经营业主的一封信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795            信息来源:  花山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5-12-02  10:09

尊敬的单位负责人及经营业主:

你们好!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马鞍山市“门前三包”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文明卫生城市的要求,结合花山区实际,我局现就进一步加强“门前三包”管理以及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其工作如下:

一、“门前三包”管理范围

城市道路包括区主、次干道、主要街道以及宁芜路过境公路、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均实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业主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为各责任单位(户)门前两侧的墙根至道路侧石。

二、“门前三包”管理内容

包卫生:负责责任区的卫生,做到无垃圾、无污水、无污垢。门前设置垃圾桶,无乱贴乱画,保持门面干净。

包整齐:责任区内无出店经营,乱披乱挂、乱堆乱放等现象,室外设置的广告招牌、空调外机、排气扇等符合标准要求。

包秩序:主动维护门前秩序,车辆停放整齐,及时劝阻和举报他人乱停、乱靠、乱摆摊设点、乱挖掘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三、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责任单位(户),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具体处罚内容:

1、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广泛传播垃圾分类理念,做垃圾分类的引领者

垃圾分类是社会进步和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大家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五、生活垃圾分类的好处

1、促进资源回收

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充分回收利用有用的物质,这样可以减少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压力。

2、降低处理费用

能利用的都利用了,垃圾量也减少了,这样也降低了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

3、减少环境污染

通过垃圾减量和对有毒垃圾的专业处理,有效降低了垃圾在收运处理过程中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六、对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按《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具体处罚内容:

1、违反《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违反《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就是我们的家,创造优美环境靠大家。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助推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