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12-00311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1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星越诊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
| 索 引 号: | 003072528/202512-00311 |
| 信息分类: |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文 号: | 马花卫医罚〔2025〕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1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星越诊所有限公司) |
|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5〕17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星越诊所有限公司,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街道西湖花园西门江东大道北段604号,电话:188********,法定代表人:李*,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使用执业医师李*分别于2025年5月28日和7月29日为患者吴**、吴**开具了注射用门冬氨酸阿奇霉素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第90条第1阶次,依据《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方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处1.警告;2.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依法查处马鞍山丰佳诊所等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督办函》复印件1份(共2页);2.2025年8月11日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各1份(共2页);3.2025年9月25日询问笔录1份(共2页);4.吴**、吴**处方笺复印件1份(共1页);5.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6.李*执业资质复印件1份(共3页);7.《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9.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共1页)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