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88148168/202601-00002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主动回应】花山区征管中心回应:住房安置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形不予住房安置? | |
| 关 键 词: | 回应 | ||
| 索 引 号: | 688148168/202601-00002 |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主动回应】花山区征管中心回应:住房安置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形不予住房安置? |
| 关 键 词: | 回应 |
问:住房安置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形不予住房安置?
答:适用条件包括:(1)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有合法住房;(2)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3)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依法享有该组织权利、承担义务(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仍在被征收住宅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除户籍迁出市辖区外,比照应安置人员安置)。不予住房安置的情形包括:住宅未被征收、租房或暂时居住、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取得房屋或宅基地、历次征收已安置、已享受城镇住房福利、地上附着物属违法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