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601-00012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12-3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居尚商务宾馆)
关  键 词: 健康 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601-00012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公罚〔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12-3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居尚商务宾馆)
关  键 词: 健康 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花山区居尚商务宾馆)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558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5-12-30  17:25

文号:马花卫公罚〔2025〕1号

被处罚人:马鞍山市花山区居尚商务宾馆;地址:花山区康乐路46号;法定代表人:朱**;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总经理;电话:1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康乐路46号的马鞍山市花山区居尚商务宾馆在2025年11月25日-11月29日期间4层客房口杯日常在客房卫生间清洗不消毒或者楼层消毒间不清洗不消毒,存在公共用品用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5年11月29日现场笔录1份共1页;2、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3、法定代表人朱**、店长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4、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5、3张现场拍摄照片1份共3页;6、2025年12月1日店长袁**询问笔录1份共2页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第5条第1阶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商行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