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3072528/202601-00021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01-2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某)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索  引 号: 003072528/202601-00021
信息分类: 结果信息/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马花卫医罚〔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01-27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某)
关  键 词: 医疗卫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某)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495            信息来源:  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6-01-29  17:19

文号:马花卫医罚〔2026〕1号

被处罚人:周**;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电话:138********;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0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8月18日,存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帝国纹绣店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合议和区卫健委领导进行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予以你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1、2025年9月8日和2025年9月22日投诉记录单1份(共2页),证明案件来源;2、2025年9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现场照片确认表1份(共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4、2025年9月11日杜**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周**开展诊疗活动;5、杜**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6、杜**投诉材料1份(共5页),证明案件违法事实;7、2025年9月23日、2025年10月11日及2025年12月19日周**询问笔录3份(共8页),证明周**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帝国纹绣店开展诊疗活动;8、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合法民事资格;9、马鞍山市花山区帝国纹绣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马鞍山市花山区帝国纹绣店类型;10、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结果照片1份(共1页),证明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商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马鞍山市花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