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88148168/202602-00002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主动回应】花山区征管中心回应:哪些情形下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关  键 词: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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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花山区征管中心回应:哪些情形下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58            信息来源:  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5-11-08  15:14

 

问:哪些情形下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答:不予补偿的情形包括: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附着物;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改建、扩建的;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地上附着物;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根据需要应当无条件拆除的;有关协议明确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其他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