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1650365/202603-00001 信息分类: 清单公开/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中介服务清单】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本)
关  键 词: 农业
索  引 号: 731650365/202603-00001
信息分类: 清单公开/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中介服务清单】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本)
关  键 词: 农业

【中介服务清单】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本)

字体大小: [ ]        浏览次数:2149            信息来源: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6-02-11  08:14


附表3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
及依据
委托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肥料产品检测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2.《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4.办事条件:4.1.4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1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肥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2 农药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三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农药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省农业部门确认的
监测资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第三十五条: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可以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包含本规定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第二十四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驾驶人身份证明;(二)驾驶证;(三)身体条件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政府指导价。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门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09〕163号) 行政机关  
4 种子质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种子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5 兽药质量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兽药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附件目录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9年5月1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七条: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7 水利工程建设蓄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第三条 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根据工程等级不同,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一级和二级资质的单位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8 水利工程竣工检测报告编制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8.3.1款: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9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十二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与设定依据中的表述一致。
        2.“设定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
        3.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指行政机关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包括直接明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条文。
        4.中介服务收费类型,可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市场调节价等类型填写。
        5.委托主体,按照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或行政机关委托两种方式填写。
花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
事项名称
规范内容 备注      
1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发布,2017年12月22日修正)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35项,已作规范处理。
       
2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次修订)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3月25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七条: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8年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3.《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七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依据。
取水许可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30项。
       
注:1.“规范事项”指原由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的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为行政相对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实施;“规范内容”应说明清楚规范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2.“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与设定依据中的表述一致。
    3.“设定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