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030628/202603-00002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名 称: | 【中介服务清单】花山区应急管理局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 | |
| 关 键 词: | 应急管理 | ||
| 索 引 号: | 008030628/202603-00002 |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
| 名 称: | 【中介服务清单】花山区应急管理局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 |
| 关 键 词: | 应急管理 |
|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 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备注 |
| 1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秘〔2017〕118号)附件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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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山区应急管理局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二条第一、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资质认可范围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资质认可范围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4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资质认可范围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5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资质认可范围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6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7条: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六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三级标准化企业确认) |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六条: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 7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1. 《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住建部令第45号修改)第六条第一、二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8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资质认可范围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二条第一、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资质认可范围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住建部令第45号修改)第六条第一、二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1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住建部令第32号修改,住建部令第45号修改)第六条第一、二款: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2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1. 《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资质认可范围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3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评价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资质认可范围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4 |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 | 1.《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五条第一款: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资质认可范围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5 | 非煤矿矿山安全现状评价(仅限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五条第一款: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第十九条第一、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资质认可范围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6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资产评估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7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 | 1.《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资质认可范围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8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资产评估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9 | 重大工程场地(基岩)地震安全性评价 |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4.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名称的通知》(中震防便函〔2023〕231号)第一条 对于只要求通过安评工作取得基岩地震动参数的安评报告(例如部分抽水蓄能电站),必须在报告名称中明确包含“基岩”两字。 |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经营范围,且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2.《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安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经营范围,且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 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
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约定。 | 行政相对人 | |